瀏覽器版本過低,請更新瀏覽器或更換其他瀏覽器播放。
一、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提示
不作為義務的設定(不經過個別批準、認可或者資質確認,行為人不能有所作為或從事某項活動),是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通常被稱為一般許可或普通許可)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通常被稱為特許)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通常被稱為認可)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通常被稱為核準)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通常被稱為登記)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提示
行政許可是對特定活動的事前控制。
(二)稅務行政許可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提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企業印制發票審批”等5個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