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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體系(★)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含以下七個法律部門: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相關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有關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2)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法律;(3)有關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法律;(4)有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

        2.刑法

        3.行政法

        4.民商法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主要包括物權、債權、婚姻、家庭、收養、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2)商法主要包括公司、證券、破產、保險、票據、海商等領域的法律規范。

        (3)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被劃入民商法部門。

        5.經濟法

        按照全國人大對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的說明,稅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行業管理和產業促進法律制度、農業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法律制度等內容都屬于經濟法部門。

        6.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關系、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方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例題1: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文件的規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包括七個法律部門。下列各項中,屬于民商法部門的有( ?。?。(2020年)

        A.民法

        B.商法

        C.知識產權法

        D.經濟法

        【答案】ABC

        法律淵源(★★★)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廣義的憲法不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包括其他附屬性憲法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解釋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屬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

        解釋3: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解釋2: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1)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6.國際條約和協定

        國際條約和協定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解釋:

        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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